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應急管理部(bu)令 第11號 安全生產嚴重(zhong)失信主(zhu)體名單管理辦法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應(ying)急管理部令
第11號
《安(an)全生產嚴重失信(xin)主體名單管(guan)理辦法》已經(jing)2023年7月17日應急管(guan)理部第16次部(bu)務會議審(shen)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3年10月1日起(qi)施行。
部長 王祥喜
2023年8月(yue)8日
安全生產嚴重失(shi)信主體(ti)名單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(yi)條 為了加強安(an)全(quan)生產(chan)領(ling)域(yu)信用體(ti)系(xi)建設,規范(fan)安(an)全(quan)生產(chan)嚴重失信主體(ti)名單(dan)管理(li)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安(an)全(quan)生產(chan)法(fa)(fa)》等有關法(fa)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(fa)規,制定本辦法(fa)(fa)。
第二條(tiao) 礦(kuang)山(含(han)尾(wei)礦(kuang)庫(ku))、化工(gong)(含(han)石油化工(gong))、醫藥(yao)、危險化學(xue)品、煙(yan)花爆竹(zhu)、石油開采、冶金、有(you)色、建材(cai)、機(ji)械(xie)、輕(qing)工(gong)、紡織、煙(yan)草、商貿(mao)等(deng)行業領域(yu)生(sheng)產(chan)經營單(dan)位和承擔安(an)(an)全評價、認證、檢測、檢驗職責的(de)機(ji)構及其人員的(de)安(an)(an)全生(sheng)產(chan)嚴重失信名單(dan)管理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(san)條 本辦(ban)法(fa)所稱安全生(sheng)產嚴(yan)(yan)重(zhong)失(shi)信(以(yi)下簡稱嚴(yan)(yan)重(zhong)失(shi)信)是指(zhi)有關生(sheng)產經營單位(wei)和承擔安全評(ping)價、認證、檢(jian)測、檢(jian)驗職(zhi)責的機構及其人(ren)員因生(sheng)產安全事故(gu)或(huo)者違反(fan)安全生(sheng)產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受到行(xing)政處罰,并(bing)且(qie)性質惡(e)劣、情(qing)節嚴(yan)(yan)重(zhong)的行(xing)為。
嚴(yan)重(zhong)失信主(zhu)(zhu)體名單(dan)管(guan)理(li)是指應急管(guan)理(li)部門依法將嚴(yan)重(zhong)失信的(de)生產(chan)經營(ying)單(dan)位(wei)或(huo)者機構及(ji)其有關(guan)人員(yuan)列入、移出嚴(yan)重(zhong)失信主(zhu)(zhu)體名單(dan),實施懲戒或(huo)者信用修(xiu)復(fu),并(bing)記(ji)錄、共(gong)享、公(gong)示相關(guan)信息(xi)等管(guan)理(li)活動。
第四(si)條 國(guo)(guo)務院應(ying)急(ji)管理(li)部(bu)門負責組(zu)織、指(zhi)導全(quan)國(guo)(guo)嚴重失信主體名(ming)單管理(li)工作;省級、設(she)區的市級應(ying)急(ji)管理(li)部(bu)門負責組(zu)織、實施并指(zhi)導下一級應(ying)急(ji)管理(li)部(bu)門嚴重失信主體名(ming)單管理(li)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(di)方(fang)應急管(guan)理部門(men)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(zhu)體名單管(guan)理工作。按照“誰(shui)處罰(fa)(fa)、誰(shui)決定、誰(shui)負(fu)責(ze)”的(de)原則,由作(zuo)出(chu)行政(zheng)處罰(fa)(fa)決定的(de)應急管理(li)部(bu)門(men)負(fu)責(ze)嚴重失信主(zhu)體名(ming)單管理(li)工作(zuo)。
第五(wu)條 各級應(ying)急管(guan)理部門應(ying)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嚴重失信主體名單(dan)信息(xi)(xi)管(guan)理制(zhi)度,加大信息(xi)(xi)保護(hu)力(li)度。推進與(yu)其他(ta)部門間(jian)的信息(xi)(xi)共享共用(yong)(yong),健全(quan)嚴重失信主體名單(dan)信息(xi)(xi)查詢、應(ying)用(yong)(yong)和反(fan)饋機制(zhi),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。
第(di)二章(zhang) 列入條件和管(guan)理措施
第六條 下列(lie)發生生產(chan)安全事故的(de)生產(chan)經營單(dan)位及其(qi)有關人員(yuan)應當(dang)列(lie)入嚴重(zhong)失信主體名單(dan):
(一)發生特別重大、重大生產安全(quan)事故(gu)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(qi)(qi)主要(yao)負(fu)(fu)責人,以及經調(diao)查認定對該事故(gu)發生負(fu)(fu)有責任,應當列入(ru)名(ming)單的其(qi)(qi)他(ta)單位和人員;
(二)12個月(yue)內累計發生2起(qi)以(yi)上較大生(sheng)(sheng)產安全(quan)事故(gu)的生(sheng)(sheng)產經(jing)營(ying)單位及其主要(yao)負責人;
(三)發生生產安全事故,情節特(te)別嚴重、影(ying)響特(te)別惡(e)劣(lie)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(gui)定被處以罰款(kuan)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(xia)罰款的(de)生產經營單位(wei)及其(qi)主要負(fu)責人;
(四)瞞報(bao)(bao)、謊(huang)報(bao)(bao)生產安(an)全事故(gu)的生產經營(ying)單(dan)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;
(五(wu))發生(sheng)生(sheng)產安全(quan)事故后,不立即組(zu)織搶救或(huo)者在事故調(diao)查處理期(qi)間擅離(li)職守或(huo)者逃(tao)匿的生(sheng)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(ze)人。
第(di)七條 下列(lie)未(wei)發生(sheng)(sheng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安全(quan)事故,但因(yin)安全(quan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違法行為,受到行政處罰的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經營單位(wei)或者機構及其有關(guan)人員,應當列(lie)入(ru)嚴重失信(xin)主體名單:
(一)未(wei)依法取(qu)得安(an)全生產(chan)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、吊銷期間從事(shi)相關生產(chan)經營活動(dong)的生產(chan)經營單位及其主(zhu)要負責(ze)人;
(二)承擔安全評價、認證、檢(jian)測、檢(jian)驗(yan)職責(ze)的機(ji)構及(ji)其直接(jie)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租借(jie)資(zi)質(zhi)、掛靠、出具虛假(jia)報告或者證書的;
(三)在應(ying)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,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(sheng)產經營單位及(ji)其主要(yao)負責人(ren);
(四)其他(ta)違(wei)反(fan)安全生產法律(lv)法規受到行政(zheng)處(chu)罰,且性質惡劣、情節嚴重的。
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(bu)門對(dui)被列入嚴(yan)重(zhong)失信主體名單(dan)的對(dui)象(xiang)(以下(xia)簡稱被列入對(dui)象(xiang))可以采取下(xia)列管理措施:
(一)在國(guo)家有關(guan)信(xin)用信(xin)息共享(xiang)平臺、國(guo)家企業信(xin)用信(xin)息公示(shi)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(shi)相關(guan)信(xin)息;
(二)加大執(zhi)法(fa)檢查(cha)頻次、暫停項(xiang)目審批、實施行(xing)業或者職業禁入;
(三)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(deng)基于誠信(xin)的管理措施;
(四)取消(xiao)參(can)加應(ying)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(xian)評優資格;
(五(wu))在政府資金項目(mu)申請、財政支持(chi)等方面予以限制;
(六)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和黨中央(yang)、國務院政策文件(jian)規定的(de)其他管理措(cuo)施(shi)。
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
第(di)九條 應(ying)急管理(li)部門作出列(lie)(lie)入嚴重(zhong)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(ding)前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告知當(dang)(dang)事人。告知內容應(ying)當(dang)(dang)包(bao)括列(lie)(lie)入時間、事由、依據、管理(li)措(cuo)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(deng)事項(xiang)。
第十條 應(ying)急管理部門作(zuo)出列入嚴(yan)重失信主(zhu)體(ti)名單決(jue)定(ding)(ding)的,應(ying)當出具書面決(jue)定(ding)(ding)。書面決(jue)定(ding)(ding)內容應(ying)當包括市場主(zhu)體(ti)名稱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(ma)、有關人(ren)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(zheng)件號碼(ma)、列入時間(jian)、事由、依(yi)據、管理措施(shi)提示(shi)、信用修(xiu)復條件和程序、救濟途徑等事項。
告知、送達、異議處理等程(cheng)序參照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行(xing)政處罰法》有(you)關規定執(zhi)行(xing)。
第十(shi)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(dang)自(zi)作出列(lie)入(ru)嚴重(zhong)失信(xin)主體名單決定后(hou)3個工作日(ri)內將相關信(xin)息錄入安全生產信(xin)用信(xin)息管(guan)理系統(tong);自作出列入嚴(yan)重失信(xin)主體名(ming)單決(jue)定(ding)后20個工作日內,通過國(guo)家有關信(xin)(xin)用(yong)信(xin)(xin)息共(gong)享平(ping)臺(tai)、國(guo)家企業信(xin)(xin)用(yong)信(xin)(xin)息公(gong)示(shi)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(gong)示(shi)嚴重失信(xin)(xin)主體(ti)信(xin)(xin)息。
第十(shi)二條 被列入對象(xiang)公(gong)示信息包括市(shi)場主體名稱、登記注冊地址(zhi)、統一社(she)會信用代(dai)碼、有(you)關人員(yuan)姓名和有(you)效(xiao)身(shen)份證件號碼、管(guan)理(li)期限、作(zuo)出決定(ding)的部門等(deng)事(shi)項。用于對社(she)會公(gong)示的信息,應當(dang)加強對信息安全、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(bao)護。
第十三條(tiao) 嚴重失信主(zhu)體名單管理(li)期(qi)限為(wei)3年。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(zhu)體名單決定(ding)的應(ying)急管理部門負責移出,并停止公示和(he)解(jie)除管理措施。
被列入(ru)對象自列入(ru)嚴重失信主(zhu)體名單之日起滿(man)12個(ge)月(yue),可以申(shen)請提前(qian)(qian)移出。依照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或者(zhe)國務院規定實(shi)施職業或者(zhe)行業禁(jin)入期限尚未(wei)屆滿的(de)不(bu)予提前(qian)(qian)移出。
第十四條(tiao) 在(zai)作出(chu)移(yi)出(chu)嚴(yan)重失信主體名(ming)單決定后(hou)3個工作(zuo)日內,負責移出(chu)的應(ying)急(ji)管理(li)部門應(ying)當在安全生產(chan)信用信息管理(li)系統修(xiu)改有關(guan)信息,并在10個工作日內(nei)停止公示和解除(chu)管(guan)理措施。
第(di)十五條 列(lie)入嚴重失(shi)信(xin)(xin)主(zhu)體名單的(de)依據(ju)發生(sheng)變化的(de),應(ying)急管理(li)部門應(ying)當重新進行審核認定(ding)。不符合(he)列(lie)入嚴重失(shi)信(xin)(xin)主(zhu)體名單情形的(de),作出列(lie)入決定(ding)的(de)應(ying)急管理(li)部門應(ying)當撤(che)銷列(lie)入決定(ding),立即將當事(shi)人移出嚴重失(shi)信(xin)(xin)主(zhu)體名單并停止(zhi)公示(shi)和解除(chu)管理(li)措施(shi)。
第十六條 被列入(ru)對象(xiang)對列入(ru)決定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(fa)申請行政復(fu)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四章 信用(yong)修(xiu)復
第十七條 鼓勵被列入對象(xiang)進行(xing)信用修復(fu),糾正(zheng)失(shi)信行(xing)為、消除不良影響。符(fu)合信用修復(fu)條件的,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(an)照有關規定(ding)將其移出嚴重失(shi)信主體名單并解除管理措(cuo)施(shi)。
第十(shi)八(ba)條 被(bei)列(lie)入對象列(lie)入嚴重(zhong)失信(xin)主體名(ming)單(dan)滿12個月并符合下(xia)列條(tiao)件(jian)的,可以向作出(chu)(chu)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(ti)出(chu)(chu)提(ti)前移(yi)出(chu)(chu)申請:
(一)已經(jing)履行(xing)行(xing)政處(chu)罰決定中(zhong)規定的(de)義務;
(二)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(zhe)不良影響;
(三)未再發生本辦(ban)法第六(liu)條(tiao)、第七條(tiao)規定的嚴重失(shi)信行為。
第十九條(tiao) 被列(lie)入對象申(shen)請提前(qian)移出(chu)嚴(yan)重(zhong)失信主體名單的(de),應當(dang)向(xiang)作出(chu)列(lie)入決(jue)定的(de)應急管理部門提出(chu)申(shen)請。申(shen)請材料包(bao)括申(shen)請書和(he)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(de)相(xiang)關證明材料。
應(ying)急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應(ying)當在收(shou)到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后5個(ge)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(li)的決定。申請材料齊全、符(fu)合(he)條件的,應當予以受理(li)。
第二十(shi)條(tiao) 應(ying)急管理(li)部門自受(shou)理(li)提前移出嚴重失信(xin)主(zhu)體(ti)名單(dan)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(xing)核實,決定是否準(zhun)予提(ti)前移出(chu)。制作決定書(shu)并按照有關規(gui)定送(song)達被列(lie)入對象;不予提(ti)前移出(chu)的(de),應當說明(ming)理由(you)。
設區(qu)的市級、縣(xian)級應急管(guan)理部門(men)作出準(zhun)予(yu)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(ming)單決定的,應當通(tong)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(guan)理系統報告上一(yi)級應急管(guan)理部門(men)。
第(di)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(xian)被(bei)列入(ru)對象申請提前移(yi)出嚴重(zhong)失信主體名單存在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情形的,應當撤銷(xiao)提前移(yi)出決定,恢(hui)復列入(ru)狀態。名單管理期自(zi)恢(hui)復列入(ru)狀態之日起重(zhong)新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(tiao) 被列入對(dui)象對(dui)不(bu)予提前(qian)移出決定不(bu)服(fu)的,可(ke)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議或者提起(qi)行(xing)政訴(su)訟(song)。
第五章 附(fu)則
第二十三(san)條 法律、行政法規和黨中央、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(yan)重失信主體名單(dan)管(guan)理另有規定(ding)的,依照其(qi)規定(ding)執行。
第(di)二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察機(ji)構對(dui)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工作(zuo)可(ke)以(yi)參照本辦(ban)法執行。
第二十五條 本(ben)辦(ban)法自2023年10月(yue)1日起施行(xing)。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(ju)關于印(yin)發〈對安全生(sheng)產領域失信(xin)行(xing)為開展聯(lian)合懲戒的(de)實(shi)施辦法〉的(de)通知(zhi)》(安監總辦〔2017〕49號)、《國家(jia)安全(quan)(quan)監(jian)管(guan)(guan)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(quan)(quan)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(guan)(guan)理工作的(de)通知》(安監(jian)總廳〔2017〕59號(hao))同(tong)時(shi)廢止。